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晨光計劃”項目的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序,根據“晨光計劃”管理辦法🏋🏽♀️,特設立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晨光計劃”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經批準立項的“晨光計劃”項目🦹🏻🕝,在完成原定計劃任務後🐈⬛,均應按本實施細則驗收。
第三條 驗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計劃”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 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註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申請書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3.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第六條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組集中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章 項目驗收的時間和程序
第七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第八條 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領域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為5~7人。驗收組成員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推薦產生🏖。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晨光計劃”項目規定完成期限後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項目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前3個月🌷,提出延期結題的申請,一般可延長1年。延期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𓀋,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查備案。
第十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申請書復印件1份;
2.項目總結報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條 驗收的基本程序
1.項目負責人在完成任務後,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晨光計劃”項目總結報告和相關成果附件等有關資料。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簽署審查意見後,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統一整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3.收到驗收資料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按領域分組組織集中驗收。
4.驗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具體安排將提前兩周通知相關項目負責人⚰️。
5.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6.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於1個月內書面批復驗收結果。
第四章 項目驗收評議及其應用
第十二條 驗收評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按期完成項目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合格🤵🏻♀️。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合格🧊: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或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驗收合格🧑🏽🦳,下撥尾款;驗收不合格,停止下撥尾款,並核減所在學校當年申報名額🤽♀️。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按終止處置。
1.項目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完成,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已沒有意義👩🏻🦼➡️。
要求申請終止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第十條中第2項的相關材料一套,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批準。結余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條 項目通過驗收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批復意見🔽,辦理結題手續👨🏼🌾。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1年內重新申請項目驗收或申請終止。
第十五條 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